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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等4项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管理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2018-12-20 09:33:12

关于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等4项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管理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实施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位许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审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审批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位许可、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审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审批等4项行政许可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相关许可工作。

       二、已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准用证》和《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密码产品准用证》到期自然失效,期间不再办理变更手续。

       三、生产、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无需再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但生产、销售的商用密码产品仍应当依法办理《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境外组织和个人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无需再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但外商投资企业、境外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需要从境外进口的,仍应当依法办理《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证》。

       四、继续依法实施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取得《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部门如实报送上一年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登记备案数据。

       五、“商用密码产品品种和型号审批”和“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许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模板已更新,并发布至国家密码管理局网站(www.sca.gov.cn),请申请单位按照新的要求填报。

       六、针对4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国家密码管理局逐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pdf

       取消“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单位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pdf

       取消“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单位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pdf

       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境外密码产品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