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政策问答(六十二)
问:《密码法》在对待外商投资企业方面遵循什么样的管理原则?答:《密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遵循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商用密码科研、生产、销售、服务、进出口等单位(以下统称商用密码从业单位)。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商用密码技术合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密码法》充分体现非歧视和公平竞争原则,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削减行政许可数量,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加强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有关许可和检测认证体系对国内外产品、服务以及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密码法》突出强调的内容。《密码法》对商用密码技术合作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商用密码技术合作的前提是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密码法》一方面回应了各有关方面对我国外商投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技术合作、转让的关切,澄清问题,消除疑虑;另一方面,也表明了我国不利用行政强制手段强制转让商用密码技术的态度,依法平等保护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所有市场主体的商用密码知识产权,切实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用密码市场体系。